國 際 醫 生 守 則

醫 生 專 業 道 德 的 國 際 守 則
THE INTERNATIONAL CODE OF MEDICAL ETHICS

醫生一般的責任:


一個醫生應永遠都要保持最高標準的專業操守。 一個醫生不得被個人利益的動機為由,而影響到應該是自由和獨立的專業判斷,去對待病人。
一個醫生應在所有類型的醫療專業,盡力提供完善的服務,有充分獨立性的技術和道德,並對個人尊嚴有同情心和尊重。
一個醫生應誠實地面對病者和他的同業,努力揭露其他醫生,在性格或能力上不足之處,或可曾有不誠實或欺騙之行為。
下列做法被認為是不道德的行為: -
(一)由醫生自我作廣告,除非該地的法律和醫學協會道德守則已有所准許。
(二)支付或收取任何費用,純粹是為了轉介病人,到任何來源。
一個醫生應尊重所有病人,同業,和其他衛生專業人員的權益,並應保障病人的私隱。
一個醫生應在提供醫療服務時,全心只有病人的利益,尤其當其服務可能會削弱影病人的身體和精神狀況。
一個醫生應非常謹慎,在採用通過非專業渠道新發現的技術或治療方法方面上。
一個醫生應只簽證那些他曾親自驗證過的。

醫生對病者的職責

一個醫生
應時刻緊記要維護人類生命的義務。
一個醫生應對他的病人完全忠誠,和付上他的所有專業資源。當一項診療是超越了他的個人能力,他應該傳召另一名有此能力的醫生。
一個醫生應把他對他的病人全部所知,都保留絕對私隱,甚至病人已經死亡,除非這會瀕及危害他人,。
一個醫生應時提供緊急服務,以作為一個人道主義的責任,除非他是放心已有其他人願意和能夠提供這樣的服務。

醫生與醫生的相互責任

一個醫生
應用他自己對別人的祈望來對待同業醫生。
一個醫生不得誘騙取得他同業的病人。

Adopted by the 3rd General Assembly of the World Medical Association, London, England, October 1949, amended by the 22nd World Medical Assembly, Sydney, Australia, August 1968, and the 35th World Medical Assembly, Venice, Italy, October 19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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